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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万买酒获赔30万 消费者应该知道维权常识

2018-02-24 15:07:23  阅读:4944 来源:本站原创 作者:赵梦恬
3万买酒获赔30万,消费者应该知道维权常识。近年来,315维权日的推广让广大消费者渐渐了解到了消费维权常识,但是有时候却不知道怎么用。我国法律明确表示,消费者在购买到假货食品之后有权要求十倍赔偿,这点很多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不会使用,觉得没多少钱太麻烦。近日就有一起这样的案件,我们一起来看看。

2015年12月,高先生在逛昆明某超市时,发现超市卖的一款玛咖酒属于无证产品。随后,他连续3天都来超市,一共购买了164瓶玛咖酒。这种酒198元一瓶,高先生一共花了3万多元。这款酒是昆明一家生物公司销售的,是委托香格里拉一家酒厂生产的。该酒厂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为白酒,有效期至2015年1月19日。

买到酒后,高先生向相关部门投诉、举报了这家超市和生产厂家,这两家单位都受到了行政处罚。去年4月,高先生又以超市销售的玛咖酒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为由,诉至五华法院,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10倍的赔偿金。

超市称他们很冤枉,他们只是给经销商(某生物公司)提供柜台,为什么只告超市呢?为此,超市向法院申请追加经销商为被告,被法院采纳。

开庭审理时超市答辩称:他们不是销售方,只是给经销商提供柜台,不应承担责任;其次,即便他们是真的销售者,但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明知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销售;再次,这款玛咖酒只是属于不具备生产许可的产品,并不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;最后,原告高先生是职业打假人,不应该简单地按照司法解释来裁判。

经销商答辩称:他们不属于生产方,并且这款玛咖酒属于不具备生产许可的产品,并不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。因此,他们不应承担责任。

五华法院审理认为:高先生购买了超市164瓶玛咖酒,双方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并已实际履行。超市销售的玛咖酒食品标签上含有虚假内容,不符合预包装食品关于包装上的标签的强制性规定,即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。

超市和生物公司作为玛咖酒的销售者,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;严格审查其所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与食品安全、营养有关的标签、标识、说明书的要求,依照法律、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。

但其在164瓶玛咖酒外包装上标识的生产许可证存在虚假内容,且在已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仍继续销售该食品,应当认定为超市和生物公司知假卖假,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据此,五华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:判令超市退还高先生买玛咖酒的货款共计3万多元,并支付高先生货款10倍赔偿金30多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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